“超标”电动自行车一旦行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生产厂家有责吗?近日,湖南慈利县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因“超标电动自行车”引发的事故,最终判定电动自行车厂家承担70%的赔偿责任。
2024年7月,杜某在车行购买了一辆某品牌标称“电动自行车”的车辆。次月,杜某骑行该车时失控,连续穿越三个车道后倒地,造成颅脑严重损伤。经鉴定,涉案车辆蓄电池的最大输出电压为65.1V,最高车速达35.3km/h。案涉车辆的核心性能指标已严重违反《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国家强制性标准。
交警部门认定杜某负事故全责。但杜某认为,车辆存在严重质量缺陷是导致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该车本属机动车却以“电动自行车”名义销售,使不知情的自己在未取得相应驾驶证、未购买交强险的情况下骑行,大幅提高了事故风险,遂将车辆生产商某电动车生产公司诉至慈利县人民法院,要求其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200156.76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车辆性能指标经鉴定已明确属于机动车范畴,厂家却未依法取得机动车生产、销售相关资质,未配备机动车应有的安全防护设施,反而以“非机动车”名义对外销售,且未向消费者作出任何风险警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该产品已构成设计缺陷与警示说明缺陷,属于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缺陷产品。
慈利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杜某的各项损失共计200156.76元,由生产商某电动车生产公司承担70%的赔偿责任,即140109.73元;杜某自行承担30%的责任。
扬子晚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