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7日,记者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近日审结了一起二手车买卖合同纠纷案,原告柳某花费20多万元购得一辆二手车,在使用近一年申请免检时发现,该车辆曾发生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柳某将二手车商一纸诉状告上法庭。法院认定二手车商的行为构成欺诈,依法支持柳某撤销合同并主张惩罚性赔偿的诉求,判令商家返还购车款并三倍赔偿。
2023年11月,柳某与深圳某汽贸公司签订《二手汽车买卖合同》,约定柳某以239888元的价格购买该公司名下一辆品牌二手车,该公司在合同中明确保证涉案车辆无人员受伤、无人命纠纷及相关事故。合同签订后,柳某按约足额支付购车款,该公司亦向柳某出具收款收据。
2024年10月,柳某为涉案车辆申请免检车检验标志时遭退回,退回原因显示该车辆曾在2022年5月发生交通事故。柳某通过专业查询平台调取车辆历史报告,发现涉案车辆存在全损记录,发动机、变速箱等核心部件均有异常记录,累计已结案事故达3次,其中2022年第二季度的事故造成损失金额约327000元,维修项目多达142条。另经核查,山东某交警大队于2022年6月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显示,涉案车辆在2022年5月由他人驾驶时,发生了造成一人死亡、车辆受损的重大交通事故。
发现上述情况后,柳某当即与深圳某汽贸公司协商退车退款事宜,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柳某遂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在案证据,深圳某汽贸公司在涉案车辆销售前已知车辆存在未结案的事故,但未对该事故进行调查,同时在交易时未通过正规渠道查询车辆保险事故记录,亦未向柳某披露该重大事故信息,其辩称“不知情”系因未尽到二手车经营者应尽的审慎核查义务,不能免除其责任。
其次,深圳某汽贸公司作为专业二手车经营主体,在《二手汽车买卖合同》中明确承诺涉案车辆“保证无人伤、无人命的纠纷和事故”,但该车辆实际于2022年5月发生致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存在事故损失金额高达327000元、高额维修记录等足以影响车辆安全性能及交易价值的关键事实,与合同承诺内容严重不符。深圳某汽贸公司作为具备专业能力的经营者,在未核实车辆完整事故信息的情况下作出虚假承诺,导致柳某基于错误认识作出购买意思表示,符合欺诈行为的构成要件。
最终,法院判决撤销《二手汽车买卖合同》,判令柳某向深圳某汽贸公司返还涉案车辆,深圳某汽贸公司返还购车款239888元并三倍赔偿经济损失719664元。
扬子晚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