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后逃逸,商业险拒赔!
2026-03-19 11:33  来源:江苏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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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后弃车逃逸,事后向保险公司索赔商业险却遭拒绝,这样的纠纷该如何判定?近日,南京市秦淮区法院审理的一起保险理赔纠纷案,给出了明确答案——交通肇事后逃逸属商业险免责情形,保险公司已履行提示义务的,商业险可依法拒赔。
      2023年一晚,王某驾车超速行驶,行至路口时不慎碰撞尾气遥感监测设备及道路护栏。事故发生后,王某未履行停车、报警义务,反而弃车逃逸。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负该起事故全部责任。在自行赔偿公共设施损失后,王某向承保其车辆的A保险公司主张理赔,却遭到拒绝,双方协商无果后,王某将A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庭审中,双方争议焦点直指逃逸免责条款的效力。王某诉称,保险公司未对逃逸免责条款尽到明确说明义务,且其当时离开现场是因为受到惊吓,并非故意逃避法律追究,因此该免责条款不生效,保险公司应当承担理赔责任。

对此,A保险公司辩称,肇事逃逸是商业险合同中明确约定的免责情形,投保时,公司已将该条款以加粗加黑的方式进行重点提示,王某也通过电子签名确认知晓相关条款,公司已履行法定提示义务,不应承担商业险赔偿责任。

南京市秦淮区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作为机动车驾驶人,理应知晓交通肇事后逃逸是法律明令禁止的行为。结合案情,保险公司在投保单、免责事项说明书中,对逃逸免责条款采用加粗加黑字体进行提示,王某电子签名确认,应认定保险公司已依法履行提示义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保险人将法律禁止性规定作为免责事由,尽到提示义务后,投保人主张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的,法院不予支持。据此,法院作出判决:A保险公司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付责任,商业险部分不予理赔。

法官说法:

交通肇事后逃逸属于法律明确禁止的行为,不同于一般免责条款,对于此类条款,保险人仅需履行提示义务,即通过加粗加黑等特定方式引起投保人注意即可,无需额外主动明确说明。该案中,保险公司已尽到提示义务,逃逸免责条款对双方均具有法律效力。

法官特别提醒,发生交通事故后,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迅速报警并通知保险公司,这是法定义务。实践中,以身体不适、受到惊吓等理由解释离开现场的行为,不能改变逃逸的客观认定。一旦认定为逃逸,驾驶人将丧失商业险理赔请求权,超出交强险范围的损失需由其自行承担。在此也警示广大驾驶人,保险是对合法风险的保障,绝非为违法行为“兜底”,切勿心存侥幸选择逃逸,否则终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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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高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