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陷“婚托”骗局 婚介公司被判退一赔三
2026-03-24 11:12  来源:江苏法治报  作者:通讯员 汤茂峰 俞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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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下,婚恋服务行业正处于一个快速发展与乱象丛生并存的阶段。随着单身群体规模扩大及社交圈层固化,婚介市场迎来了前所未有的需求增长。然而,部分婚介机构利用单身青年的择偶焦虑,将本应承载“促成美好姻缘”的服务异化为逐利工具。近日,南京市秦淮区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

2025年5月,郭某与南京某信息技术公司签订婚介服务合同,约定服务期6个月、匹配约见5人。合同履行中,该公司工作人员王某安排郭某与一名女性会员线下见面,后续线上沟通时,郭某发现与其持续热聊的“女会员”微信号实名认证为“王某”,实为王某本人冒充。郭某认为王某存在欺诈行为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退还全部服务费并主张三倍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工作人员冒充会员与消费者进行虚假交往,虚构服务内容,主观故意明显,其行为后果由被告公司承担,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意义上的欺诈。

该欺诈行为导致合同根本目的无法实现,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还全部服务费。关于赔偿基数,婚介服务的价值在于整体性、信赖性与结果导向性,旨在通过系统服务帮助消费者建立恋爱关系,而非简单提供数次约见,被告亦自认若会员成功恋爱,剩余服务不予退费,印证了合同的不可分割性。因此,惩罚性赔偿的计算基数应为合同总金额,而非按比例折算。法院判决被告退还服务费并三倍赔偿。

法官说法

工作人员冒充会员与消费者聊天,虚构服务内容,属于典型的消费欺诈,应当适用“退一赔三”规定。与一般商品买卖不同,婚介服务具有整体性和人身属性,其目的在于促成恋爱关系,而非单纯完成约见次数,故赔偿基数应为合同总金额而非按服务进度折算。婚介机构应诚信经营,严格审核会员信息,杜绝“婚托”等欺诈行为,否则将面临高额惩罚性赔偿。消费者应选择正规婚介平台,注意留存聊天记录、付款凭证等证据,遭遇欺诈时依法主张权利。

江苏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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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贾晓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