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住客退房离场时,因踩到酒店地面凹陷的坑洞受伤,责任应由谁承担?近日,徐州市铜山区法院审结一起房客踩空受伤状告酒店的侵权赔偿案件,认定酒店关于房客特殊体型导致意外发生的抗辩无法成立,依法判决酒店承担主要赔偿责任,有力保护了房客的合法权益。
某日,王女士结束住宿从某酒店退房,步行前往停车区时,脚下突然一空——右腿不慎完全陷入地面一处隐蔽的凹陷坑洞。事后就医检查显示,王女士右下肢被划出长约15cm、深及脂肪层的皮肤裂伤,需手术治疗并休养恢复,为此支付了高额手术费、医疗费、交通费等相关费用。
王女士认为,受伤区域属于酒店管理范围,酒店未及时排查安全隐患、设置警示标识,明显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理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酒店方则认为,案涉坑洞洞口狭小,正常体型的人不会轻易陷入,此前从未发生过类似意外,因此未采取警示或防护措施。酒店虽未完全管理维护到位,但王女士身体偏瘦是她会“踩空陷入”坑洞的重要原因,且该坑洞所在位置并非离店必经之路,王女士选择此路线行走存在自身疏忽。
多次与酒店协商赔偿无果后,王女士将该酒店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3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酒店作为经营者,应在合理范围内确保消费者的人身安全,避免因管理、服务瑕疵而引发人身伤害。其明知酒店门口区域有坑洞,却认为不具有致害可能性,从而未采取任何防护和警示措施,导致王女士受伤,具有较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王女士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事发时间是白天,其行走时疏于观察发生意外,自身亦存在一定过错,应自负次要责任。
酒店方抗辩王女士偏瘦特殊体型是受伤的重要原因,虽然该体质状况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一定的影响,但这不是法律规定的“过错”,王女士无需为自身偏瘦承担高于普通人的风险,也不能作为侵权人减免赔偿的理由。此外,酒店大门台阶至停车区为连片通行区域,并非分割的多条独立小路,不存在“必经之路”与“非必经之路”的明确区分,该抗辩同样缺乏依据。
综上,法院依法核定王女士各项实际损失后,判决某酒店承担70%的主要赔偿责任,王女士自行承担30%的次要责任。判决后,酒店已全额支付赔偿款。
法官说法
安全保障义务是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当承担的保护公众人身及财产安全的法定义务。在经营过程中应通过采取合理的安全防护措施以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提前做好风险防范。而对于民众自身而言,出入公共场所,更应注意人多拥挤、地面湿滑、障碍物等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对自己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负责。
江苏法治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