伴随着机动车数量的不断增加,大众对停车位的需求也越来越多。为了在有限的空间上满足业主的停车需求,有的小区选择通过建设机械车位的方式解决这一难题。而与此同时,机械车位在使用中产生的纠纷又成为了物业公司、业主等多方主体所需要面对的新问题。近日,南京市江宁区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因操作立体机械车位引发的纠纷。
王某和孙某住在同一个小区。这天,王某开着爱车回家,稳稳当当地停进了机械车位。停好车后,他熄火关灯,但并没有马上下车。此时,孙某来到车库取车,她熟练地按下了机械车位的升降按钮,想把自己的车降下来。偏偏就在这时,王某推开了驾驶室的车门准备下车。
只听一声巨响,王某的车门被机械车位无情地卡坏了!王某看着“受伤”的爱车心痛不已。不仅如此,他的钱包也“受了重伤”:16602元的修车费,修车期间还得租车开,又花了800元租车费。王某找孙某、小区物业公司协商赔偿都遭到了拒绝。
那这账到底该找谁算?王某把孙某和物业公司一起告上了法院,要求赔偿其损失17402元。
看似简单的停车取车却涉及到三方责任划分,到底该由谁来为王某的损失负责?
法院审理后认为,物业公司对于机械车位的管理属于有偿服务,且机械车位的操作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和专业性,但物业公司仅仅张贴了使用须知及使用说明,便将存车、取车交给业主自行操作,并且也未能举证证明其已尽到培训、巡查、监督等管理责任。因此,物业公司疏于对业主的培训和监督管理,使业主缺乏相关的安全和应急知识,致使小区类似事件接连发生,其对本次事故的发生具有一定过错,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当的责任。
孙某虽然在取车过程中有过观察动作,但仅仅是扫了一眼,观察不细致,未能确保车库、车内无人即进行操作,发生事故时采取应急措施不及时,对事故的发生亦有一定的过错,也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当的责任。王某停车熄火后未能立即出库,在车内停留,违反了机械车位的相关注意事项,对本次事故的发生亦有过错,应当自行承担部分责任。
最终,法院综合考虑事故发生原因、经过及小区车位管理相关情况,判决王某的损失由孙某、物业公司各赔偿30%,即各赔偿5221元,其余损失由王某自行承担。
江苏法治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