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驾驶中,不可避免地会遇到坑洼不平的路面,有时会导致爆胎或轮毂损坏。车主如果有此遭遇,应该由谁来承担赔偿责任呢?记者注意到,云南省威信县人民法院近期审理了一起关于此类事件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判决道路管理方承担八成责任。
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发布了关于此案的一审民事判决书。2025年8月22日22时5分许,陈某驾驶小型轿车,沿GXX国道由某地方向往县城方向行驶,至某大道与GXX国道交叉口260米处,其所驾车行驶过程中遇路面坑洼,造成了车辆左方前后轮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经威信县某局某大队认定,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之后,陈某更换受损的轮胎及钢圈,产生费用1500元。另查明,案涉路段属城市道路,被告威信县某局负责该路段的管理工作。事故发生时,坑洼处未设置锥形桶、警示灯等警示标志。
陈某认为,事故成因系路段路面坑洼,自己已尽到合理安全驾驶义务,威信县某局作为市政道路管理维护主体,道路出现安全隐患时,未及时维护并设置警示标志,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对此,威信县某局辩称,案涉路段已经长期反复进行修复,不存在管理不到位。同时,为建设某高速路段,经常有大车、浇灌车等大型车辆通过,对案涉路段造成长期的损坏,不能要求他们作为一个完美的管理者,实时进行兼顾。此外,在该路段出事的第一时间该局已经对该路段进行了修复。威信县某局认为,陈某作为一个成年人,在阴雨天气驾驶车辆时,对驾驶车辆以及驾驶路段的评估应负有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威信县某局作为案涉事故发生路段的管理维护义务人,在道路出现坑洼的情况下,未及时发现并设置警示标志,足以认定被告未完全尽到对案涉路段的管理或维护义务,对案涉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另一方面,事故发生路段地面湿滑,且是夜间行车,陈某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对损害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综上,法院酌情确定威信县某局对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80%的责任,陈某对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20%的责任。最终,法院判决威信县某局赔偿陈某车辆维修费1200元。
扬子晚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