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与员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后,能否以“员工不接触商业秘密”为由单方面反悔?近日,泰州医药高新区法院审理的一起劳动争议案给出明确答案:用人单位主动签约即认可保密需求,事后反悔属不诚信行为,需承担违约责任。
顾某曾是某公司员工,在职期间与公司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约定其离职后两年内不得从事竞争业务;公司若要求其履行约定,需书面通知并按季度支付经济补偿,同时明确:若公司无正当理由拖欠补偿超一个月,需支付5万元违约金,协议自动终止。
2024年2月,顾某与该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此后,公司既未通知其履行竞业义务,也未告知协议终止,更未支付任何经济补偿。尽管顾某未按协议向原公司汇报新工作情况,但始终恪守“不从事竞争业务”的核心约定,未加入任何竞争企业。
因公司长期拖欠补偿,顾某将其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协议解除,并要求支付5万元违约金。庭审中,该公司辩称,顾某并非涉密人员,涉案竞业协议应属无效。
法院审理认为,法律明确规定,仅劳动者确实未接触商业秘密时,方可主张竞业限制条款无效,用人单位无权单方否定协议效力。该案中,公司作为协议发起方,签约时已对顾某岗位涉密情况作出判断,主动签约即认可其涉密身份;协议中“拖欠补偿满一个月即终止”的约定,更有利于保护劳动者权益,合法有效。因公司未按时支付补偿,协议终止条件已达成。
一审法院判决,涉案竞业协议于2024年4月30日终止,公司需向顾某支付5万元违约金。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承办法官提醒,企业签订竞业协议前,应合理评估劳动者是否需履行保密义务,避免盲目签约;一旦签约,即受协议约束,不得随意以“评估不周”反悔。若无需劳动者履行竞业义务,需及时书面通知解除;若要求履行,必须按约定支付补偿。劳动者若遇企业拖欠补偿,可依法主张权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江苏法治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