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驳回全部诉请”,判决书生没生效?
2026-04-21 10:15  来源:扬子晚报  作者:张楠  
1

近日,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对虞丕杰起诉一名高三学生名誉权纠纷案作出判决:驳回虞丕杰全部诉讼请求,其索赔的17万元(含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经济损失3万元、维权成本4万元)未获法院支持,虞丕杰并需承担400元案件受理费。

该案缘起于2025年5月,当时有网友爆料称内地演员、歌手虞书欣的父亲虞丕杰关联企业涉嫌和国企利益输送,甚至被指“侵吞国有资产”。虞丕杰于去年12月提起诉讼,原告要求被告公开赔礼道歉,且强调致歉信应全文手写并署有被告真实姓名,并索赔精神损害抚慰金、经济损失、维权成本等共计17万元,案件已于今年1月在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19日,虞丕杰委托律师所在的北京道章律师事务所就该案发文,称委托人已于收到一审判决书后委托律师启动上诉程序。目前,(2025)苏0312民初21154号一审判决书尚未发生法律效力,案件仍在依法审理中。本律师事务所受托谨此提醒:在生效判决依法作出前,请勿对一审判决书内容进行过度解读甚至据此传播不实言论,以免干扰司法审判,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而被告则使用网名@美少女香菜酱 留言,回应律所上述有关虞丕杰名誉维权案的说明,称判决书已于3月23日生效,15天上诉期已过,对方声明系恶意曲解判决内容。

被告同时表示,其最初发布在豆瓣的原帖已删除,原因是有人发私信对其进行辱骂。

北京安剑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周兆成认为,从法律层面看,本案争议是名誉侵权的认定标准与公共利益监督的边界划分。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舆论监督,影响他人名誉的,一般不承担民事责任。法院之所以驳回17万元索赔,关键在于:涉案学生言论聚焦于网传财产争议等公共话题,主观上是公众监督,而非恶意诽谤;其表述未使用侮辱性、攻击性言辞,不存在刻意贬损他人人格的情形;原告社会评价受影响,与该学生言论之间缺乏直接、必然的法律因果关系。这起案件的真正价值,远不止输赢本身。“它清晰地告诉公众:公众人物及家属,因自带较高社会关注度,在涉及公共利益的讨论中,负有更高的容忍义务。监督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法律保护名誉权,但绝不允许将诉讼当成压制舆论、打击普通网友的工具。”

 

标签:
责编:高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