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家纺产品上使用对他人原创图案稍加改动、局部近似的设计,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在世界知识产权日即将来临之际,南通市通州区法院审结一起家纺花型著作权权属纠纷案,以司法裁判保护知识创新。
原告系美术作品《熊猫仔仔》著作权人,该作品以熊猫、苹果、波点为核心元素,风格简洁独特。2024年4月,原告通过社交平台公开发表作品,同年8月取得山东省版权局作品登记证书,依法享有著作权。后原告发现,被告在网店销售的家纺产品图案,与涉案原创作品高度近似,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涉案美术作品线条简洁流畅、色彩搭配鲜明,具备独创性与艺术价值,符合著作权法规定,依法受法律保护。经当庭比对,被诉侵权图案在核心元素、整体布局、视觉效果上与原告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被告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涉案图案,侵害原告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法院综合作品创作成本、独创性、侵权情节、主观过错及维权合理开支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金额。
法官提示,著作权侵权认定不以完全照搬为前提,只要二者在整体视觉效果、核心设计表达上高度近似,造成公众混淆,即构成侵权。当前原创花型已是家纺产业核心竞争力,而侵权行为不仅侵害创作者权益,也扰乱市场秩序、抑制行业创新活力。法官提醒家纺从业者,选用花型应主动做好知识产权排查,使用他人作品必须签订正规书面授权合同,以规范经营守护家纺产业良性可持续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