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车审核不严致事故 租赁公司被判担责
2026-04-22 15:59  来源:江苏法治报  作者:记者 翟敏 通讯员 京法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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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租车作为一种新兴出行方式,凭借便捷灵活的特点迅速融入日常生活,但方便快捷的同时也暗藏安全风险。近日,镇江市京口区法院审结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汽车租赁公司因未履行身份与驾驶资格审查义务,被判对事故损失承担相应责任,为行业敲响安全警钟。

朱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通过他人账号在某租车平台下单租车。随后朱某前往租车公司取车时,工作人员仅核对了订单信息,并未核实取车人是否为下单会员本人,更未查看朱某是否持有驾驶证,便将车辆交付给了朱某。

朱某驾驶该车上路后,与一辆私家车发生碰撞。经交警认定,朱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事故造成对方车辆损坏,人员受伤。受害人治疗结束后,将朱某、汽车租赁公司以及保险公司一并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朱某明知自己无驾驶证仍驾车上路,其违法行为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依法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租车公司作为专业车辆租赁企业,在交付车辆时既未核对取车人身份是否为下单会员本人,也未查验其是否具备驾驶资格,将车辆交由无证的朱某使用,这一审核失职行为为无证驾驶提供了条件,存在明显过错,应当对损害后果承担相应责任。综合各方过错程度,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先行赔付受害人;超出交强险部分的损失,由实际驾驶人朱某承担;汽车租赁公司就其审核失职,对朱某应承担的赔偿款项,在50%的范围内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承办法官告诉记者,本案涉及的问题,并非个案。当前一些共享出行平台过于依赖线上协议、轻视线下核验,在交付车辆环节“走过场”,追求效率的同时却放松了对安全底线的把控。账号借用、人证不符等现象时有发生,一旦发生事故,责任归属往往陷入扯皮。平台企业应将审核责任前移至每一次用车交付,既是对用户负责,也是对企业自身负责。

江苏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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