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在公交车上“睡觉”实为猝死 送医救助方被索赔11余万
2026-05-21 09:57  来源:扬子晚报    
1

老年乘客在公共交通运输途中突发疾病,司乘人员应当如何应对?承运人又须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记者获悉,近期,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案。

2024年12月的一个早晨,年逾八旬的李老伯像往常一样乘坐公交车出门,该公交车由上海某公交公司运营。李老伯上车就座后约两分钟,开始出现擦汗、喘气的现象,尚未来得及购买车票就闭眼靠椅背似休息状。售票员在卖票过程中多次轻拍李老伯肩膀,发现其始终没有反应,售票员和其他乘客遂先后探查李老伯呼吸和颈动脉脉搏,才发现李老伯陷入异常状态,售票员立即组织乘客拨打120急救电话及110报警电话。与此同时,司机将车辆主动驶至约定的佘山派出所门口——该地点便于救护车快速识别和会合。从发现异常到车辆抵达会合点,全程约8分钟。救护车到达后,售票员积极协助急救人员将李老伯抬上救护车抢救。遗憾的是,李老伯经抢救无效死亡。

李老伯的配偶及两个女儿认为,公交公司未在公交车上配备必要的急救设备(如AED、急救药品等),未第一时间实施有效救助措施,事后亦未能及时提供车内监控,也缺乏对家属的人道关怀,加重了家属失去亲人的痛苦,遂将公交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公交公司赔偿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损失9万余元,并要求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2.5万元。

松江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李老伯因突然昏迷而客观上无法完成购票行为,但自其登上公交车并接受运输服务时起,双方之间的城市公交运输合同关系即已依法成立。本案中,李老伯的死亡原因经诊断为猝死,系其自身健康原因,与公交公司的客运行为并无因果关系。公交公司的售票员从察觉李老伯处于异常状况至与120交接病患,时间间隔为8分钟左右,已在其能力范围内履行了救助义务,不存在违约行为。据此,松江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标签:
责编:高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