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涉教培行业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教师离职后创办同类机构,原机构学员随之转学,原机构以侵害商业秘密为由提起诉讼。法院认定,学员基于对教师个人教学能力的信赖而自主选择,不构成不正当竞争,依法驳回原机构的诉讼请求。
据了解,曲某入职苏州某美术培训中心担任美术教师,劳动合同中约定了保密义务。工作5年后,曲某选择离职,随后在距离原机构仅1.4公里的地方设立一家美术培训机构。原机构发现,多名老学员申请退费并转至曲某的新机构,遂以侵害商业秘密为由诉至法院,主张学员姓名、家长微信及手机号属于商业秘密,曲某利用职务便利获取上述信息并定向招生,构成不正当竞争,要求其停止招生并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美术培训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学员报班往往基于对教师个人教学能力和职业素养的信赖,这种基于信赖的自主选择属于市场交易自由的体现。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中的“客户信赖抗辩”制度,客户基于对员工个人的信赖而交易,员工离职后能证明客户自愿选择与该员工或其新单位交易的,应当认定未采用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
本案中,原告提交的证据虽显示曲某提前与部分家长沟通离职事宜,但未能证明其采取了引诱、拉拢、诋毁等不正当手段招揽学员。多名学员家长提交的书面说明也证实,是家长主动联系曲某,基于对其教学能力的认可而选择到新机构学习,符合客户信赖抗辩的适用条件。据此,法院认定被告未实施侵害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驳回原告诉请。原告上诉后,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扬子晚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