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盐城市盐都区盐渎街道同桂村村民葛女士反映,村里一条出行必经的水泥路路面坑洼、破损开裂,存在安全隐患,一年来多次反映,却始终无人修缮。半个月前,葛女士再次驾车途经该路段回老家时,车底盘被拱起的路面刮坏,她希望相关部门尽快维修破损路面,并承担车辆维修费用。
村民:破损路面刮坏车子,维修费用近2万元
葛女士告诉记者,涉事村路为冈中同桂村2组南北路。早在一年前,这条路就有多条裂缝和多处凸起或坑洼,同村村民也曾反映过此事,但一直没有维修。作为回老家的必经之路,即便路况不佳,她也只能“硬着头皮”驾车通行。
“这次开车回来的时候,没想到路面拱起更加严重,直接把车底黑色塑料护板刮出了大口子,导致金属部件裸露在外。”葛女士告诉记者,经定损,车辆维修费用约2万元。
她认为,“一年来,我们村民多次反映,相关部门是知道路面有破损,却不维修,最终导致事故发生,我觉得管护单位应为此负责。”最后,葛女士还补充了一句,“村里还有其他不少损坏的村路一直未修。”
村委会:破损路面已修好,不愿承担车子维修费
8月20日,记者联系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政府盐渎街道,询问涉事道路的相关情况。街道市政办工作人员称,同桂村的村路由盐渎街道和同桂村村民委员会共同负责巡查,维修则由同桂村村民委员会负责。
随后,记者联系同桂村村民委员会。一名工作人员表示,“高温天气导致村里局部水泥路面受热膨胀隆起、出现变形,目前该部分路面已经修好。其他损坏村路仍具备通行条件,由于修路资金不足,只能逐步修缮损坏道路。”
路面修好了,可葛女士的车辆维修费用应该由谁来承担?对此,同桂村村民委员会副书记回复,“需要交警出具事故认定书,才能划分各方责任。对于车辆维修费用问题,我也咨询了村里的法律顾问,建议葛女士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交警:村路不属于正规道路,车主应判为全责
8月25日,记者联系了盐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盐都大队盐渎中队咨询事故责任划分问题。办案民警表示,涉事村路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下文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所定义的正规道路,交警只是参照该法处理此类事故。管护单位最多承担监护不到位的次要责任,若出具事故认定书,葛女士需被判为全责。
葛女士对此很疑惑,虽然村路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正规道路,但是按照交警的说法,可参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处理,盐渎街道、同桂村村民委员会也明确是道路管护单位,办案民警作出的事故责任划分认定是否合理?管护单位是否需要给葛女士赔偿车子维修费用?
律师:根据法律法规,村委会应承担相应责任
上海市协力(南京)律师事务所王志强律师表示,《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认定“道路”,应当以其是否具有“公共性”,是否“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作为判断标准。而涉事村路是开放的、机动车能通行、人民群众必经的且有管护主体,故可以认定为《道路交通安全法》所规定的道路。
如果涉事村路路面拱起导致驾驶人无法绕行,或者驾驶人已尽到注意义务仍旧无法避免车辆受损,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0条、第105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60条、第64条的规定,宜认定属于交通意外,驾驶人对此次交通事故无责任。此种情形中也有交警部门认定管护单位负全责或主要责任的实际案例。
即使本案中,交警部门做出了葛女士全责的认定,但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4条的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也仅是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而非人民法院认定责任的唯一依据,法院可以根据道路具体情况依法划分葛女士与管护单位之间的责任比例。
也就是说,如果管护单位未尽到对路面的日常维护义务、未及时修复损毁,导致车辆受损,管护单位依法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在此事件中,同桂村村民委员会作为村路的管护单位,应该为车辆受损承担相应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