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连着千家万户,物业公司的更换问题近年来越来越成为物业矛盾纠纷的易发点。物业公司怎么换?谁有权来更换?苏州市姑苏法院日前审理了一起相关案件。
2012年至2020年期间,某别墅小区开发商陆续与购房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其中载明开发商已于2012年经住建部门核准选聘A公司对小区进行前期物业管理;在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或物业管理委员会成立前,由开发商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负责前期物业管理工作。
后因A公司经营亏损无法继续提供物业服务,2021年,开发商与B公司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将小区委托给B公司实行前期物业服务,期限两年。
一年以后,B公司在小区内张贴公告,称其司自进驻该小区以来,各业主拒不承认开发商与其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也不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协议,至今未缴纳任何物业费,故B公司决定退出该小区。
后B公司与业主就追讨欠付物业费事宜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业主支付拖欠的物业费。
姑苏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开发商与B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根据业主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开发商选聘A公司对小区进行前期物业管理。据此,开发商作为合同当事人与A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产生约束力,业主根据物业服务合同享有相应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其中包括解聘、续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权利。因此,开发商更换选聘新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取得业主的同意。
现在业主称对开发商与B公司签订的合同不知情亦不予认可,现有证据亦无法证实开发商与B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已经取得了业主的同意,由此可以认定开发商与B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超越了自身权限,属于无权处分行为。同时,该合同未经业主追认,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对业主不发生法律约束力。B公司在签订合同时未尽审慎义务,存在一定的过错。
然而,案涉小区业主已实际享受了B公司提供的保洁、安保、设施维护等物业服务,双方构成了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合同关系。因此,综合考虑物业运营成本、提供的服务内容以及与原物业公司服务标准的衔接等因素,法院未支持B公司主张的收费标准,而是酌情确定了合理的服务费单价,最终判决业主应当向B公司支付一定的物业费。
法官表示,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属于业主共同决定事项,是法律赋予业主的共有管理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更换物业公司必须经过法定的表决程序,取得相应比例的业主同意。开发商作为建设单位,在房屋售出后,更换物业公司由业主共同决定,经业主大会依法表决通过,其无权代替业主作出选聘新物业公司的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