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以“事业合伙人”招揽客户
2025-05-28 15:52  来源:中国江苏网  作者:通讯员 张太远 记者 马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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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某健身会所向消费者承诺,可通过高额充值成为门店“微股东”,除享受课程优惠外,还可享受分红等其他增值权益。然而,当消费者花费高价购买课程后,仅上了一节课,还未享受增值权益,门店却突然通知关店。消费者要求退款,商家以该款项为投资性质为由拒绝。

商家主张资金往来属于投资行为的抗辩是否成立?江苏省消保委认为,若商家为公司,依据《公司法》第56条的规定,“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如果商家仅以“微股东”之名,而并未将消费者的信息实际登记于股东名册上,则无法使消费者单就合同取得股东身份。而在商家经营形式为合伙企业时,《合伙企业法》第43条规定,“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若商家在与消费者签订合同的过程中,并未经过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也未对消费者就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予以告知,那么签订合同的行为不应视为签订入伙协议,消费者也并未成为真正的“合伙人”。并且,合同中,通常会有条款规定“微股东”“事业合伙人”并非公司法中真正意义上的股东或合伙人,不享有股权或份额,不进行出资,也不承担亏损。因此,从法律视角剖析,此类“股权投资”实为精心设计的法律障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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