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职在家的哺乳期妈妈出了车祸受伤,能不能要误工费?11月12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江宁开发区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全职妈妈莹莹觉得,自己本来能工作,是因为要生孩子、带孩子才没上班,哺乳期出了车祸,应该按之前上班的收入算误工费,5000元一个月,180天就是6个月,总计应该是3万元。江宁开发区法院一审支持了她的诉讼请求,南京中院维持原判。
记者了解到,2024年6月17日,小陈开车过人行横道时,跟骑着电动车的小孙撞上了。小孙车上还带着莹莹和莹莹的宝宝灿灿两个人,电动车上三人都受了伤。交管部门调查后认为,小陈开车过人行横道时没减速,且没有做到安全驾驶,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小孙骑电动车横穿马路时没下车推行,还违规载人,是事故发生的另一方面原因;另外还有小吴将车违停在机动车道上,挡住了两边视线,也是事故发生的另一原因。警方最终认定小陈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小孙、小吴承担次要责任,莹莹、灿灿不承担责任。
事故发生当天,莹莹前往南京某医院就诊并住院治疗15天。出院诊断为开放性颅脑损伤中型、局灶性大脑挫裂伤(右侧额颞部)、硬膜下血肿(右侧额颞部)等。鉴定机构于2025年2月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莹莹颅脑损伤遗留精神障碍,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轻度受限构成十级伤残;2.建议莹莹的误工期限共计180日;护理期限共计90日;营养期限共计90日。法院还查到,2022年3月至2023年5月,莹莹在某证券公司工作,月平均工资为5269元,后离职,于2023年11月生育女儿灿灿,此后在家照顾孩子,发生事故时,莹莹的宝宝才几个月大。
莹莹认为,自己生孩子前工资为5000元一个月,误工费按180天算,总计应该是3万元。
江宁开发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莹莹有劳动能力,虽然出事前没上班,但她在家照顾哺乳期的女儿、干家务,对保障家庭其他成员正常工作具有支撑作用,同样具备经济价值,莹莹主张按5000元/月计算误工费,具有合理性及事实依据。因此,支持误工费3万元。一审判决后,负次要责任的小吴所驾驶车辆的承保保险公司不服,认为莹莹并未参与工作,无收入来源,不存在误工费,因此上诉。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法官说法
全身心在家照料婴儿,也在创造隐性经济价值
法院认为,受害人莹莹虽为全职妈妈,未直接获取市场报酬,但其正处于哺乳期,具备完全劳动能力。其全身心照料数月大的幼女,不仅维系了婴幼儿的健康成长,更通过家庭内部劳动创造了不容忽视的隐性经济价值,有效替代了本需由家庭支付的外部服务。同时,莹莹承担家庭抚育职责,为其配偶及其他家庭成员能够无后顾之忧、全力投身社会工作提供了必要保障,对维持家庭整体收入与功能完整性具有实质性贡献。本次交通事故致莹莹身体受损,并经鉴定构成伤残,势必在一段时间内无法履行抚育婴儿、料理家务之职责。此情形不仅直接影响幼儿哺育,也必然损及家庭整体收入稳定与生活安宁。法院对莹莹主张误工费予以支持,符合法律规定,彰显公平正义。若仅因受害人无直接货币收入而免除侵权人之赔偿责任,实为不公。本判决旨在确认家庭内部劳动同样具有社会经济价值,保障全职家庭成员合法权益。
来源:现代快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