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被拖走报警未获立案 省公安厅强调“首接责任制”责成复查执法规范问题
2025-12-09 15:44  来源:交汇点新闻  作者:张承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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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9日,江苏省公安厅常务副厅长、党委副书记徐大勇带领省公安厅相关职能处室走进《政风热线・我来帮你问厅长》全媒体直播节目,现场回应群众诉求。

淮安市民张先生向政风热线反映,前不久,他购买的一辆二手车不见了,为此他向当地派出所报警,但派出所未予立案,也未出具不立案通知书。

据张先生反映,他经营二手车业务,今年 8 月通过熟人周某购得一辆奥迪轿车,支付部分款项后,因对方未按时交付车辆登记证书,余款暂未结清。11月6日晚,张先生将车辆停放在自家小区,次日发现车辆被拖离。监控显示,车辆于凌晨被拖车运走。张先生随即向淮安市北京路派出所报警。

民警经初步调查告知,车辆已被转移出淮安,分析认为此事可能涉及经济纠纷,不构成盗窃犯罪。在得知车辆购自某二手车市场后,民警建议张先生向市场所属辖区的白鹭湖派出所报警。而白鹭湖派出所表示,此事应由首接警单位处理或移送,未予受理。

张先生表示,两家派出所均未立案,也未依法开具《不予立案通知书》,仅在多次要求下获得一份《接处警工作登记表》。登记表显示,周某名下该车辆存在抵押贷款且已逾期,系资产管理公司派人拖走,派出所据此认为不存在盗窃及诈骗行为,建议张先生自行协商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张先生对此无法认同,认为派出所即便不立案,也应进行调解或进一步查明情况。

针对张先生的遭遇及疑问,江苏省公安厅刑侦总队总队长周盛斌作出回应。他表示,市民反映的情况主要涉及接报警立案、是否涉嫌盗窃、是否涉嫌诈骗以及如何维权四个核心问题。

关于接报警与立案,周盛斌指出,根据公安部有关规定,公安机关应遵循 “报案必接、接案必登、依法立案、及时告知、便民高效”原则。派出所前期开展了询问、调查等工作,基本符合受理案件后的初步审查要求,但执法过程中存在不规范之处。

就是否构成盗窃,他分析,盗窃罪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调查显示,拖车方资产管理公司系基于车辆抵押债权采取行动,不具备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主观故意,因此不构成盗窃罪。

关于是否涉嫌诈骗,周盛斌表示,卖方在交易中并未完全隐瞒车辆抵押相关情况,目前认定通过欺诈手段使张先生陷入错误认识并处分财产的依据不足,故不构成诈骗,因此无法以诈骗类案件立案。

对于张先生的损失,周盛斌明确,张先生作为善意取得方,民事权益确实受到损害,应引导通过民事调解或诉讼等途径维护合法权益。

周盛斌现场承诺,将责成淮安市公安机关专业警种对市民反映的情况进行全面复查。如符合立案条件,将依法立案;如立案依据不足,将进一步引导当事人通过民事诉讼解决纠纷。针对两家派出所之间存在的推诿现象,他强调公安机关实行“首接责任制”,将责成当地对执法不规范、不严谨的相关责任人严肃处理。同时,他提醒公众在购买二手车等贵重物品时,应注意核查物品是否存在经济纠纷,提前防范交易风险。

新华日报・交汇点问政记者张承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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